一、申请(提供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3、非行政批准性文件(如:住所证明,资产变更情况等);
4、原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报告;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受理
1、查验申请变更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对登记事项的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
3、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
对受理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四、核准
对经审查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以核准的决定。
五、换证
1、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颁发变更登记事项的证书。
2、缴纳有关费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计价格[2000]433号文件规定:变更登记(备案)每件150元。
六、公告
公告变更的登记事项。
七、 承诺时限
根据《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