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 任 与 处 罚

  1、如何理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既是对登记管理客体的规范,也是对登记管理主体的规范?
  从法理上说,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是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合。因此,可以说《条例》是调整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主体)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客体)有关行为规范的总合。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登记管理机关,都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来约束、规范自身的有关行为;否则,必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登记管理客体的规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服从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二是事业单位法人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三是事业单位法人如果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
  《条例》对登记管理主体的规范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正确履行登记管理的职责,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或者备案,审查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对违反《条例》的事业单位及时予以查处。二是登记管理机关必须依法保护事业单位法人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三是登记管理机关要对不规范的登记管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业单位法人有权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有关部门纠正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的行为。

  2、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惩戒性制裁。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一)行政处罚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行政处罚的形式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有六大类,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实施时应坚持什么原则?
  按照《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有权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有以下两种:
  (一)警告。警告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所给予的正式谴责和教育的处罚形式。警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宣布,井要记录在案。这是一种较轻形式的处罚措施。
  (二)撤销登记。撤销登记是指对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机关同意,登记管理机关终结其活动,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取消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行政处罚。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经登记管理机关多次警告仍不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二是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撤销登记可以归“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类,是一种十分严厉的处罚措施。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是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三项原则:
  (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这是我国法律法规的重要特征。无论是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处罚仅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同样,处罚违法的事业单位法人,目的在于教育社会、教育并促使被处罚对象更好地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因此,在查处有关违规案件时,应始终贯彻批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事实清楚原则。认定事业单位违法的事实不清,必然适用法规不当。要查明违法事实的主要情况,作好调查取证工作,这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三)适用法规恰当原则。一是根据查明的事实,正确地适用行政处罚的措施。二是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否则,就可能仅因处罚程序不合法,而导致登记管理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败诉。三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罚,不得越权处罚;否则,登记管理机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事业单位的哪些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此外,事业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事业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犯有轻微违法读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可以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被处分对象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法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渎职行为的,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导致不良后果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超越其职权处理有关登记管理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在行使职权时,有法不依,致使事业单位不能正常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损害了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放弃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从而导致事业单位乃至社会受到危害的行为。
  (三)徇私舞弊,破坏正常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所谓徇私舞弊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登记或者备案的行为。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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