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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皖编办[2003]21号
各市、县(市、区)编办: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试执行。
2003年1月15日
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
在实施全国统一登记和首次年检中,各地提出了一些难以把握的共性问题,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目前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就登记管理中有关政策和规范操作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确认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条例》,对具有任命(聘任)领导人权限的举办单位所出具的其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任命书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确认该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没配行政正职的事业单位,可由具有任命(聘任)权限的举办单位明确1名副职作为事业单位负责人,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相关文字材料,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其法人代表。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在其负责人任命通知下达后,要尽快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交原法定代表人免职或离退休文件、离任审计报告和新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关于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对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应按照《条例》第13条进行。对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撤、并、转的事业单位,其举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其举办单位提交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的撤、并、转等相关文件和社会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对其资产处置的意见,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及时收回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和印章并予以公告。
三、关于事业单位公告
公告是事业单位登记的重要环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将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适时在当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刊上予以公告。
四、关于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确认
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为准。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不能作为批准设立或变更的依据。
五、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印章必须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完全符合。事业单位名称多次变动的,以确定现名称的新批准文件为准。事业单位现用名称与原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名称变更手续。一个机构两块以上牌子的事业单位,登记名称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名称一致,排名顺序和排名方式一致。
六、关于开办资金的证明和验资报告内容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新设立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其开办资金证明,原则上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办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事业单位在年检过程中,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经财政部门或举办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证明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出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同时出具税务登记证和上年度纳税交款书(复印件)作为核定其开办资金的依据。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可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重新注入资金的证明,或出具有担保权的法人单位(以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为准=的担保证明,使其净资产数额为正数后方可登记;否则,不予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对被审验的事业单位的净资产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验的基础上确定净资产及审验意见。验资报告必须写明被审验单位的投资主体、净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含其他资金)数额,并附该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表)。
七、关于场所的证明
事业单位法人场所是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事业单位法人注册地址,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场所只能有一处。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或场所变更登记,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其场所证明。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是自有的,应提供土地证、产权证或购房证等(复印件);办公地点属租用的,应提供一年期以上的租用协议(复印件);办公场所是举办部门无偿提供使用的,应由其举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八、关于事业单位宗旨与业务范围
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应按审批机关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填写。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年检,对事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进行规范和监督。事业单位因客观因素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已发生变化,其举办单位必须按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本《意见》未涉及的事项,各市可按照《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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