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皖编办〔2006〕2号
各市编办、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的规定及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时间:2006年1月1日—2005年3月31日。二、年度报告对象:2005年底前已进行全国统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的内容:
1、是否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有关政策;
2、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3、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包括使用的印章、标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
4、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
5、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宗旨和业务范围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是否有法律、法规等相关依据;
6、事业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的负责人是否一致;
7、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8、有关资质认可或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9、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0、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11、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12、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13、依法纳税情况;
14、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
15、涉及诉讼情况;
16、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
17、营利性事业单位是否有国家公务员兼职的情况;
18、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四、事业单位年度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3、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4、2005年度审计报告或经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盖章证明的资产负债表(或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损益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
5、税务登记证和本年度(12月份或本年度最后一次)纳税交款书复印件;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须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见附件1);在设立登记或去年年检时已提交此表的,可不再提交,但要在《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备注拦说明;
7、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年度报告工作程序:
1、事业单位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面地自查,对本单位一年来的运行状况作出简要总结,纠正违规行为,在此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本年度活动情况和提交的年度报告书进行严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应集中报送年度报告材料。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对表述不规范或无法律、法规等依据的,应按程序先办理变更登记,再受理年度报告事宜。
4、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报告书和有关附件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1)对年度报告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制的年度报告合格标记,有效期延至2007年3月31日。
(2)年度报告审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
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免检工作
为了建立事业单位法人评估体系,发挥诚信法人的导向作用,结合此次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免检工作。对自觉遵守《条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连续三年登记行为规范的事业单位,按照已登记单位3%的比例,通过自查申请、举办单位审核申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部门意见)审核,报省编办审定,评选免予年检事业单位法人,颁发《免检证》,并予以公告。免检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延至2009年3月31日。在免检期内,对免检事业单位法人实行动态管理,凡经查实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条例》予以处罚,并撤销免检称号,收回《免检证》。
提出免检申请的省直事业单位,要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免检申请表》(见附件3),举办单位审核后于4月15日前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于4月30日前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七、年度报告工作要求
年度报告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依法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范化、制度化工作,是了解事业单位活动情况,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对事业单位动态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2005年度报告工作,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的通知》(皖政办[2004]78号),以年度报告工作为契机,对涉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许可事项的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地清理,对无法律、法规等依据的,必须按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2、规范登记管理。通过年度报告工作,检查并规范登记管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或资金变化较大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一般要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办法》(皖审行字[1995]第40号)的要求,一般要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离任审计报告》。
3、建立受理责任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受理责任制。在登记管理过程中,对事业单位出具加盖本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2),并且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4、实行“零报告”制度。为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打造“信用安徽”,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年度报告工作,促进事业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对本《通知》第三条审查内容中的第5、10、11、12、13、14、15等款实行“零报告”制度,事业单位即使没有各款所列情况,也要在年度报告书中一一说明。
5、加大监管力度。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条例》和中编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规定,凡符合《条例》规定,而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年度报告书的,或年度报告审核未核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人事编制部门将不予办理机构编制及工资等人事相关业务。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决定》,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要求,请及时反馈给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联系电话:0551-2663043、2663045、2663046、2663047;网址:WWW.ahsrst.cn;电子信箱:anhdjglj@yahoo.com.cn。)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省(中)直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受理地点仍为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省编办窗口(地点:合肥市宣城路103号,联系电话:0551-2866377)。
附件:1、安徽省事业单位法人宗旨和业务范围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
2、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受理单
20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