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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年检意见(试行)》的通知
皖编办[2001]128号
各市、县(市、区)编办、省(中)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年检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年检意见(试行)》规定的时间做好2002年年检工作。各市在5月30日前将本市(含所属县〈市、区〉)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编办(径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请省直各主管部门督促所属事业单位于3月31日前到省编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认真办理年检有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不予受理。
2002年年检是实施全国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的首次年检,请各地、各单位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年检意见(试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年检工作。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要求,请及时反馈给我们(联系电话:0551——2601370)。
2001年12月24日
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年检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与管理,保护
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已经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上年度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以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性的一项法定制度。
第四条
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核准登记的
事业单位年检。
第五条
年检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六条
年检的程序
(一)
自查:事业单位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
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及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
(二)
填报: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
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好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他有关材料经举办单位审核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
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查年检材料。
(四)
做出结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情况作出
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全国统一的年检标识,年检合格标识有效期为一年。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做出相应处理。
(五)
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通过年检的
予以公告。
第七条
事业单位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四份)。
(二)原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机构编制变动文件。
(四)具有资质的中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或
经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证明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
要求事业单位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也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年检主要审查的内
容:
(一)
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
是否一致,有没有擅自加挂牌子、改变单位名称的行为。
(二)
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实际住所与核准登
记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按照《条
例》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四)
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
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
(五)
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判断其是否继续具
备承担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六)
事业单位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七)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
符合《条例》的规定。
(八)
事业单位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或印章行为。
(九)
事业单位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
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十)
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十一)
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年
检,应先办理变更登记后再予以通过:
(一)
资金(以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所有者权
益”数为准)比原核准登记的资金减少特多、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
(二)
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的。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年检不予登记:
(一)擅自设立机构、机构升格、加挂牌子、改变
名称的。
(二)不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三)
在业务活动中出现严重经济问题,已经资
不抵债的。
(四)
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登记管理机关在对事业单位年检中,有本条第(一)、(二)情形的,应责令其整改后,才能通过年检;有本条第(三)、(四)项情形的,应通知其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进行通知,责令其补办年检手续。自补办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应根据《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年度报告书失实、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年检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年检标识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均由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发。
第十六条
原核准取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至年检截止日起,凡未通过年检并加贴年检标识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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