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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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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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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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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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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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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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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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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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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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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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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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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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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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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央编办等15部门关于《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
使用问题的通知
皖编办[2001]1号
各市(地)、县(市)编办,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各市(地)、县(市)计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土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支)行,各隶属海关,各市(地)、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
现将中央编办等15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1月5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发[20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计划、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经审查年度报告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做出合格标志;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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